中核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指南

一、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受理范围

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3.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
4.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
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。

二、纪检监察机构不予受理事项
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
3.仅列举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比如,商务合作、招投标或合同纠纷、劳动人事、薪酬待遇、涉法涉诉、征地拆迁、历史遗留,以及其他非纪检监察业务问题,请向有关政府行政机构、中核集团职能部门或单位反映。其中:

纠纷、诉求等方面请咨询中核集团信访办(010-68529069)

选人用人或薪酬待遇方面请咨询中核集团人力资源部(010-68555866)

招标采购方面请咨询中核集团经营管理部(010-68555743)

三、有关要求

1.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2.纪检监察机构提倡实名举报(注明真实姓名、联系方式),以便有效开展核查工作。举报的联系方式只用于接收举报信息,对实名举报的反馈由举报的承办单位负责。

3.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分工处理”原则,请您按照被举报人管理层级,选择相应的联系方式,于工作时间进行举报。